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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范文例文样本
发布时间:2024-03-31        阅读量:8        返回列表        去平台详情
2023年湖南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范文,可复制办公软件中进行编辑使用,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修改本合同协议范文。

合伙协议,湖南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管理办法范文例文样本仅供参考!

湖南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事务所经________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经营视同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的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咨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非鉴证客户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 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

│姓 名│性别│年龄│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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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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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

│姓 名│ 出资额 │
 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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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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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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